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立法背景】
规定本罪是为了维护监狱、看守所的秩序以及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脱逃罪:“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脱逃的,除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威胁方法犯前款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劳改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逃跑的,加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刑满后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劳改期满释放后,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劳动教养处分。期满后一般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没有改造好的劳改罪犯,劳改期满后留场就业。”
1997年修订刑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修改补充:一是在本条第一款中,与刑事诉讼法相适应,将脱逃罪的主体由原来的“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修改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主要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有脱逃犯罪行为的,不仅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还发生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为了维护监狱、拘留所或者看守所的秩序以及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权威和严肃性,修订刑法时扩大了脱逃罪的主体。
二是增加一款,规定了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增加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对聚众劫狱罪的补充,聚众劫狱罪主要是针对在监狱和看押场所中的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侵犯的客体是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主要是针对在押解途中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这样分别规定比较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使法网进一步严密科学。
【条文解读】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脱逃犯罪及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定罪处刑并被关押的人;“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被司法机关逮捕关押,正在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正在接受侦查、审查起诉的人。
本条将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也规定为本罪的主体,主要是为了维护看守所的秩序以及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权威和严肃性。被非法关押的人脱逃的,不构成本罪。对被错判徒刑的在服刑期间的“脱逃”行为,不以脱逃罪论罪判刑。所谓“脱逃”,是指行为人逃离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的行为。主要是指从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逃跑,也包括在押解途中逃跑。根据本款规定,犯脱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注意的是,对脱逃罪判处的刑罚应当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并罚。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在押罪犯脱逃后未实施其他犯罪的,由监狱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抓获后通知原监狱押回,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罪犯脱逃期间又实施其他犯罪,在捕回监狱前发现的,由新罪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新罪,并通知监狱;监狱对脱逃罪侦查终结后移送管辖新罪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一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后,送当地监狱服刑,罪犯服刑的原监狱应当配合。
第二款是关于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这里的“劫夺”,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将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押解控制中夺走的行为。劫夺行为,有的针对押解人员实施,有的针对押解的车辆、船只等实施。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夺的对象不是正在押解途中的,不构成本罪。根据本款规定,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劫夺重刑犯或者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多人进行劫夺或者劫夺多人的;持械劫夺的;社会影响恶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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